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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今年2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市众多单位和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单位依法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和职工维权观念空前提高,一大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主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补缴了住房公积金。据统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市新办理缴存登记单位976家,新办理缴存登记职工2.85万人;办理变更登记单位310家,办理变更登记职工数41546人。全市1392家单位补缴往年欠缴住房公积金10764万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拒不登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一)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限期单位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二)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拒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限期单位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