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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三房两厅,竟被分隔成9间房,改成员工宿舍,还装上了9只电表。房东万先生得知情况后,连忙和物业公司一同制止了承租方继续装修。但“二房东”陈先生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租赁权,反将“大房东”告上法院,“大房东”随即又反诉“二房东”。
去年7月,万先生将位于普陀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出租给了陈先生用作员工宿舍。陈先生搬入后不久,万某经物业通知发现,该房屋已被隔板分成9人间的宿舍房,还分别装上9个电表。万先生立刻找到物业公司要求断电,而陈先生也不甘示弱,把万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补偿。
到底谁有理?“二房东”认为房东制止承租方装修侵害了自己的承租权,“大房东”则认为承租客违规分隔房间,招揽“群租”生意,属于不适当改建行为。日前,普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群租房此类非正常装修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房客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并仍需支付部分租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陈先生作为承租人,在房东向其提供了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后,应按约定及法律规定依照租赁物的性质进行妥善、合理的使用。从涉案租赁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来看,陈某的拦隔方式及分装电表的行为均明显超出了对房屋进行正常装修和使用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陈某曾告知出租方房屋用途,但其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行为并未事先向出租方具体说明,并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此类非正常的装修和使用有悖于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更有可能在今后的租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设备安全、物业管理甚至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故承租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