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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政策调整信息发布后,引起广大市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记者就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相关政策问题,昨日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在谈到单位应如何核定单位及职工月应缴存额问题时,该负责人说,核定单位及职工月应缴存额时,应首先核定职工的缴存基数,确定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后计算单位及职工的月应缴存额。
1.“调整后缴存基数”为职工2006年月平均工资,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未办理缴存基数上限备案的单位,其职工2006年月均工资总额高于7110元的,以7110元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7110元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单位,其职工2006年月均工资总额高于单位设定上限的,以设定的上限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备案不设定缴存基数上限的,以职工2006年的实际月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200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缴存额。核定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670元。
2.“缴存比例”为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调整后的缴存比例,未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
3.“调整后每月应缴额”指重新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为调整后每月应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