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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日前公布了查处的房地产“霸王条款”典型案例,其中一些房地产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吞订金的情况较普遍。工商部门为此提醒消费者,警惕被房地产中介这种“霸王条款”坑害利益。
自去年4月开展一系列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福建省工商局发现多起房地产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吞消费者订金的情况。一些《房产中介协议》做出这么一种条款约定:“本《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后,乙方(买方)支付丙方(中介方)房屋承购意向金1万元,并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丙方通知成交后当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乙方反悔,不予退还。”
福建省工商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意向金(或认购金、预订金、订购金)是乙方与甲方(卖方)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金,且应由甲方收取,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的,该意向金应作为定金由甲方取得,而不应由丙方取得。房地产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吞意向金的做法也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一方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