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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日前发布公告,依据《物权法》有关条款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起草完成,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了解,《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统一和规范全国各地的房屋登记行为,该《办法》将以法律的形式对“一房多售”、“共有物业的登记”等问题进行明确。近一段时间,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工作人员。
市房管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建设部近期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没有正式实行。目前,本市仍沿用2005年9月1日颁布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对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期房的登记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部出台统一规范后,本市相关部门将按照新规定调整房屋登记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因过错导致房屋权属登记簿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还应办理预售登记。未经预售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他人不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