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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明确划分高中低收入者的界限,每年一次并予以公布。根据分类供应制度的要求,采取可行的措施,保证中低收入者能买得起或租得到相应的住房。初期(20多年)坚持建设小户型低造价住宅。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只支付户入25%的租金,超过部分由政府付给出租房主。
英国:住房协会统筹廉租屋。即政府(或单位)出钱建设适合低收入者居住的公房,然后用低廉的租金租给经审查合格的低收入者居住。
新加坡:80%的个人房产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组屋。收入最低20%的人群,也几乎全部拥有组屋。新加坡政府是按照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组屋的,外形设计都比较讲究,周围环境也不错。
香港:从50年前即开始实施的公共房屋计划,历经巨大政治、经济变迁后,目前不仅仍持续大规模地提供着公屋,并且致力于为公屋居民提供满意的居住质量和管理服务。
德国:政府规划用地,由发展商开发,再以较低的房租租给需求者,与市场租金的价差,由政府补贴给开发企业。
加拿大:政府要求发展商在兴建项目之时,划拨出10%-15%的项目用地进行保障性用房租售。
深圳:不放开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权,在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同时,根据特困户的分布情况,在所建的安居房中,从不同的小区划出一定数量的小户型住房,作为廉租屋出租给特困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