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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华主任律师、李捷律师、王立宁律师给读者讲解了房地产纠纷中典型案例、房屋租赁中的相关问题,以及《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的新变化与业主权利的变化。
笔记足足记了6页纸
9点半讲座开始时,会议室座位已全部坐满,许多读者拿起了笔和纸听讲,听到要点处,还动笔记下。王先生是读者中听得最认真的一个,在王先生的同意下,记者翻了翻他的笔记,足足记了6页纸。
售楼广告有假可告民事欺诈
徐丽华律师给读者讲的都是比较典型的案例:房地产公司刊登了售楼广告,广告中提供的住宅和设施包括内塑钢门、地下车库、屋顶花园等,王某看后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拿到房后才发现原先的承诺都没有了,王某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房产公司认为广告不过是要约邀请,故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徐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况不构成要约,因为从广告的目的看,是一种宣传促销活动,目的并不是订立购房协议。”同时,徐律师表示,虽然此案并不构成要约,但现实中,像王某这样的情况还是很多,他们可以以公司实施民事欺诈行为起诉。民事欺诈,是指当事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王律师还对10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做了详细解析。主讲房屋租赁问题的李捷律师提出,在租赁过程中,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才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