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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从读者向本报热线反映的情况看,欢欣鼓舞者大有人在,但同时也发现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
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昔文昨日告诉记者,“十一”后很可能涌现大量的车位纠纷,“地面车位的权属问题、已出售的地面停车位该如何处置、租用地面车位该如何收费等问题,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市民王先生趁着国庆长假参加了“2007百万市民长沙看楼大行动”。他告诉记者,自己帮儿子看房已有半年,“听说《物权法》里面规定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是不是买房的时候就可以不用给钱了呢?”市民陈先生也非常关注《物权法》,因为他在数年前购房时买了个地面车位,他想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退钱。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随着有车一族日益增多,不少小区将公共通道当作车位。对于这种车位,有的小区并不收费,而有的小区收费。
黄律师告诉记者,《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此前已购买地面车位的业主,可以申请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同时,虽然业主对地面车位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尚不能满足车位平均分配的情况下,较好的做法是全体业主委托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再于每月将所得款项进行明示并公平分配。
黄律师还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车位需慎重。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先明确车位、车库权属,然后再对于具体使用问题做进一步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