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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华社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究竟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能否改变以往物业公司高高在上的形象?小区业主们维权是否会底气更足呢?
五项修改值得关注
本次新条例中,有五项修改最值得人们关注。首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物业的服务性质。
其次是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这项修改改变了现实中大多数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一般都是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然后在小区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小区办进行备案的现状。第三是为了和《物权法》中有关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规定保持一致,此次修改删去了原来的条例中“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另外新条例明确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七种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为了和《物权法》一致,此次修改的第二项将旧《条例》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六种事项改成了和《物权法》一样的七种事项。七事项为:(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公司将更加专注于服务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以前大家把物业公司定位在了管理上。但物业公司在管理权方面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利,执法权仍在公安等职能部门,但是一旦出现了问题矛头肯定指向物业公司,这样物业公司就很难做,可谓是“受累不讨好”。但新条例可以让物业公司更专注于服务,定位也就更加明确了。很多高档小区的业主也表示,物业公司由“管理”变为“服务”,将更好地促进物业与业主们之间的关系,同时有助于双方平等地处理问题。
业主大会将被多头管理
新条例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是因为在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监管方面,新条例在原条例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权力。有人担心,这是否会导致对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多头管理?更重要的是,将业委会置于这样多重的监管之下,其作为业主自治的独立性如何得到保障?与此同时,新条例没有明确而现实中却无处不在的一种现象,也应当予以关注,这就是一些街道居委会对于业委会的干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决定服务质量
一些相关人士对此次新条例的颁布持有不同的看法,以敢于直言而闻名于业界的专家舒可心认为,本次《物业管理条例》的更改只是概念上的改变,物业公司的工作不会产生实质的变化,关键在于看公司是服务于谁,要是只服务于开发商,那条例和概念上的变化根本不会有任何的作用。物业公司的工作取决于其与业主的合约,物业公司工作的变化取决于业主表决的修改。
物业由“管理”变“服务”,法规的出台只是第一步。落实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方面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应当切实转变物业管理观念,采取有效得力措施,使新物业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使业主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物业小区的和谐、稳定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