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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诚意金的形式擅自销售“雅川家园”项目商品房,经查,该公司向购房人收取诚意金共计100万余元。
该公司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依照规定程序,于2007年9月28日对天津市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开发企业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将受到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广大市民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销售许可证,可拨打市国土房管局投诉电话(24462060),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