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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5年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和逾期办证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房价款。同年12月4日,开发商通知我于12月18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我按期办理了交接手续。但是开发商以各种借口一直不给办理房产证。我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赔偿逾期办理房产证造成的损失吗?
答:因开发商违背承诺造成业主不能及时领到本应属于自己的产权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主能忍则忍,认为反正自己实际占有该住房,不愿耗时耗力与开发商计较。其实,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是按照登记来确认房屋的归属的,如果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或者没有办理登记,会使自己的房屋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开发商“一物二卖”,还会使自己失去已经取得的房子。参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和逾期办证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但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应对措施,即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以下时间视为开发商应当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期房买卖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现房买卖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然了,开发商赔偿了购房者损失后并不是就可以不办理房产证了,赔偿金的目的是督促开发商及时履行相关办证义务,开发商只有在给购房者办理了房产证后才是义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