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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在报纸上刊发的广告中,宣传说会有50%的绿地,但是我们入住后发现,小区的绿地只有30%左右。开发商在预售时的这种宣传,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我是否能告他违约?
编者:
一般来说,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都会进行大规模宣传,制作宣传册或刊登广告,说明该小区建成后的状况,如有游泳馆、会所、幼儿园、绿化率和容积率是多少,开发商描述的小区美景成为很多购房人买房的主要因素。但在实践中,北京很多小区的建设往往没有达到开发商当时的承诺,如有的开发商宣传“在大树底下生活”,很容易让购房人想到入住该小区,就有权拥有众多树木,在小区内就享受到天然美景,但事实和购房人所期望的相差甚远。
从法律上讲,这些承诺,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是购房人和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