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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不得集资建房
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办法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单套建面60平方米左右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