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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前,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将“扩容”,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农民工要有[被屏蔽广告]集体宿舍和“探亲房”……昨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实施。
廉租房标准一年公布一次《意见》指出,“十一五”期间,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明确了我市未来3年廉租住房计划,其中明确提出,在2010年底前,全市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廉租房政府鼓励社会以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也将逐步将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意见》提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50平方米以内。
转借转租廉租房将被收回《意见》指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将被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廉租房经适房免收行政费社会单位和人员,将闲置房屋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公寓,面向进城流动务工农民出租,可减免租赁受益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而农民工家庭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免缴相关契税也被纳入《意见》内。此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购经适房不满5年不能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迁居、重大疾病及各种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转让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也可优先回购。
农民工可获住房公积金用工单位可修建适合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同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统一代用工单位,集中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和“探亲房”,面向园区内企业和务工农民工出租。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说,所谓“探亲房”,是指专为农民工及其家属提供的供他们一同居住的房屋。
《意见》提出,不能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要给予农民工一定的租房补贴,提高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另外,凡与农民工建立正式劳务关系且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按时足额进行缴存。
政府机关不准建集资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占企业总户数70%以上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房源有多余的,由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明年起 每年建130万m2经适房“截至11月底的商品房销售来看,我市区县购房者成为主力。”在昨日的全市城市住房工作会上,副市长余远牧透露,截至11月底,我市区县购房比例占43%,市外购房者达13.5%。另据透露,从明年开始,我市每年将建不低于13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同时,3年之内将解决270万平方米的成片棚户区改造。
关键词廉租住房:截至今年11月,全市累计投入保障资金约4.36亿元,累计对3.13万户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房:从2004年至今年9月,全市共竣工经济适用房400多万平方米,完成投资近72亿元,解决了约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农民工房:主城区已累计将2142套、3.35万平方米的存量房、闲置房改造成农民工公寓;部分未能提供农民工宿舍的用工企业,还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危旧房改造:截至目前,已完成危旧房改造任务870万平方米,16余万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阳光公寓:南岸区政府已建立了阳光公寓,其收费由政府定价每晚1人1元,主要吸纳有暂住证、遵纪守法的农民工,该区建立的8处阳光公寓可入住农民工5000人,目前已入住农民工4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