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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与购房人签订《银湾广场选房意向书》收取订金的形式,擅自销售位于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四支路与兴华道交口的“银湾广场”项目商品房,按每套3万元的标准收取了3套房屋的预订款9万元。
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取房屋预订款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1、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2、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3、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国土房局于2007年12月10日对天津海创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每套3万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共计罚款9万元。
天津海创置业有限公司是自10月1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第一家因无证售房行为,依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广大市民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销售许可证,可拨打市国土房管局投诉电话(24462060),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