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从12月1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了新的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已经向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颁布了通知。
在《通知》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另外,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仓储用地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等文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表述一律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要增加“空间范围”等内容。
《通知》还规定,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在招标活动中,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区县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在挂牌活动的最后阶段可以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据悉,此次《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下称39号令),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而颁布的。
另据了解,今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还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竣工期限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非住宅类的项目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最短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