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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却拿不到房,房产公司说买房人与售楼员恶意串通,低价买房,购房合同应属无效。12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法院判房产公司负责交房。
正常买房买房人如数付款2005年11月23日,王某经人介绍到苏家屯区一楼盘购买商品住宅。当天交纳定金6万元,由售楼处工作人员李某领王某交到当地农业银行。11月26日,王某与房产公司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公司将103平方米住宅卖给王某,每平方米为1200元,王某交付购房款123600元,房产公司给王某开购房收据一张。
因为花钱不多,王某对所买房非常满意,但买房后却节外生枝。当王某提出什么时候取房钥匙时,负责销售的售楼员告诉他,因为该房带阁楼,需交差价款51412元。王某听了虽然生气,但他认为交了此款也合算,就于当天下午把差价款交了,由售楼员李某写收条一张。
不交房理由是“恶意串通”但是交款后王某多次索要房钥匙,房产公司都不予答复。直到2006年1月15日,房产公司告诉王某,称该房已售出,王某才知道买房又出岔头了。房产公司对他说:“你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600元的不合理价格买房,是与售楼员李某恶意串通所为。在此情形下,房产公司和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房产公司有权不交房。如你还想买房,就要每平方米加价600元。”
王某一听急了,“那我还交了5万元阁楼差价款呢,已经交给售楼员,还给我打了收条。”房产公司说:“依据房屋买卖交易惯例,售楼员不能直接收取购房人的房款,该收条上没有房产公司的盖章,补交的差价款并没有给房产公司。”
管理不善房产公司应担责此时王某才明白,他可能被售楼员骗了,售楼员也许是背着房产公司私自售楼。
但王某的损失谁来承担呢?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售楼处买房,并不是从李某个人手里买房,即使自己被骗了,也是房产公司对自己员工管理不善造成的。如确实存在售楼员利用职务之便,低价对外销售或侵占售楼款项,侵害公司利益,可由房产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让买房人做受害人。而且自己买的期房,房产公司不能要他按现在的市场价买房。王某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应有效市法院认为,因房产公司并无王某与李某恶意串通的证据,而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栏盖有房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在给王某开具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发票中盖有房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的名章,并已注明了购房面积、单价及总金额,亦即说明系经过了销售、财务等部门的审核,足以确认房产公司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明知或理应知晓并予认可的。
李某作为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取王某该笔差价款应为职务行为。至于李某是否将该款项上交给房产公司,是否存在侵占问题,属房产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且并不影响王某与房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房产公司负责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