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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2号楼的110名居民不满地下设备层被转让给他人开旅馆,手拿《物权法》将物业告上法院,因告错对象,12月7日被朝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居民称将上诉。律师提醒,居民在维权时,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弄清法律关系很重要。
“我看了很久的《物权法》,为什么不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接到判决书后不断说,按《物权法》规定,地下设备层应属于业主。物业没经他们和居委会同意,就将地下一层设备层转让给他人开旅馆,污水横流、噪音扰民,他们才起诉到法院要求主张业主权利。“怎么不是物业?”居民杨某连连摇头说,物业相当于居民的“管家”,“管家”没管好家,居民当然要找物业讨回委托的管理权。
该案法官徐娟说,居民主张确认对房屋的共有权和管理权属于确权之诉,确权之诉的被诉对象应当是与原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物业不是诉讼争议的地下室登记的产权人,对该地下室也不提供物业服务。无论是原告主张的共有权还是管理权,均与物业无关。
对于居民到底应该告谁的疑问。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必须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判案,没有权利和义务告知原告谁应是被告,“不然就成偏帮原告了。”
昌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岳满律师说,诉讼属于当事人的权利,按照规定,法院确实不能向当事人双方或任意一方透露应该告谁或怎样告。徐岳满律师提示,房屋产权的法律关系有些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有开发商未向物业移交仍保有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在确认产权单位时,只有律师才能从一些管理机构处获得正式查证,因此建议居民在提起诉讼前,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