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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住宅消费》周刊的“房产热线”开通后,两天时间内收到数十位读者来电,一致称赞《住宅消费》周刊为购房者办了一件实事。从众多的来电来信中,购房者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十分关心,但他们手中没有具体规定,不知自己是否符合规定中的家庭,若符合又不知如何操作。为满足读者要求,本刊将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摘要刊登于后:享受政策对象凡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2003年为13250元),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居住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但在这一规定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这一规定的政策;对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这一规定政策面积条例的非动迁居民家庭,不享受这一规定的政策。
可享受政策的具体条例(一)按规定,购买的商品住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享受贴息政策。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2.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也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四)享受本规定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贴息标准(一)购买不同单价的商品住宅,按可享受的政策期限,以下列标准计算贴息:1.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的15%贴息;2.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3000-3500元(含35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的10%贴息;3.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二手房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的10%贴息。
(二)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的购房家庭,根据购房后可享受政策期限贷款金额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面积等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
家庭人员年收入认定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全部年收入,在职职工年收入的申报由所在工作单位盖章认定后有效。非在职职工年收入的申报,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盖章认定后有效。
享受政策时间本规定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具体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起始时间。
其它(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用于贴息的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预算安排。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新的财税规定则按新的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对所购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购房家庭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
(三)申请贴息的购房家庭在申请享受政策和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购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资格外,还应追回已享受的贴息,并记录在个人信用诚信档案中。
(四)凡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有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证明,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证明。
(五)本市各有关贷款单位应为购房贷款者提供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