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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现将天津市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将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至商品住房全部销售完毕为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牌。
三、公示内容包括:
1.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名称及其代号;
2.建筑结构类型、主体墙材料名称;
3.屋面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厚度、密度;
4.外墙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厚度、密度;
5.外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级别、型材种类、开启方式及玻璃种类;
6.阳台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级别、型材种类、开启方式及玻璃种类;阳台栏板传热系数,保温材料名称、厚度、密度;
7.楼栋入口门及分户门的传热系数;
8.采暖空调系统及调控计量方式;
9.中水系统;
10.业主使用注意说明。
四、公示的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应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