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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修订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23325308,电子信箱:fagongwei@mail.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3315023,电子信箱:wytlxd @ 163.com。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3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8年2月28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民政、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