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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按照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成立筹委会。筹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委会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筹委会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条件、方式、人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和人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五)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六)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委会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