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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前签约按成交价10%补交收益款4月8日后签约按与同地段相似商品房差价的70%补交
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张农科昨天(4月15日)发布,本市已于4月8日发出《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日期也成为界定新房和老房的“分水岭”。市民已经购买的经适房如果再上市,将执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老房再上市规定变化不大
去年9月,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在再上市交易的“待遇”方面,新房和老房的区别也很大。张农科说,对于新房而言,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满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老房的再上市政策则与近年来一贯执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未满5年的与新房执行同样政策;已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经适房,补交价款仍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买5年内二手经适房视同新房“4月8日以后,市民如购买未满5年的二手经适房,以后又再上市将其出售的话,将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按照新房办法管理。”张农科解释说,对于4月8日之前购买的未满5年的二手经适房,按照老房办法管理。
市建委此次还规定,将已购经适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轮候。RJ202
链接 二手经适房过户暂停办理由于新政策出台,各区县房地局和建委正陆续暂停办理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手续,截止到昨天,除朝阳区房地局外,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丰台、石景山的房地局都已暂停办理二手经济适用房相关过户手续。
几大二手房中介公司昨天表示,由于房屋权属部门不再受理过户,从上周开始,各中介公司对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已经停止再上市交易。目前,天通苑、回龙观等热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市场价格已经达到了原价的3倍。
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统计数据分析,目前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存量在20万套左右,面积在1800万平方米,其中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在三成左右,主要分布在昌平、朝阳、丰台。回龙观经济适用房原价2600元/平方米,作为二手房的市场价已达到9000元/平方米。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副总经理宫萍告诉记者,新政策最突出的一点是未满5年的经适房,无论是在4月8日之前还是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再上市出售都需要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来确定购房者,原先业主与客户之间的自行交易,转变为由政府进行重新分配,杜绝了市场上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恢复了经适房的保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