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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购买房屋入住后,发现与邻居合墙位置跟产权证上测绘的不一致,致使自家的住房面积严重缩水10平方米,于是他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而有利害关系的邻居也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上海南汇法院日前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判决,上海某房产公司应拆除王先生家的东墙,并按测绘部门标明的合墙位置重新砌筑并承担相应费用。
住房面积大缩水王先生2002年9月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确定购房面积为272.83平方米,房价为34.1万余元。同年11月,王先生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上面明确房屋建筑面积为272.83平方米。
但居住后,王先生发现,自家与邻居合墙位置与产权证上的测绘位置不一致,测量下来发现,自家住房面积缩水了10余平方米,经与房产公司交涉未果而诉至法院。
庭审各执己见庭审中,王先生诉称,由于合墙位置与测绘部门测绘的位置不一致,致使住房面积被邻居所占用,故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拆除现有的自家房屋东墙,按产权证上测绘部门标明的与邻居房屋合墙位置重砌墙体,并要求邻居协助完成墙体拆建,拆建费由房产公司负担。
房产公司辩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后,已按测绘部门测绘向王先生交付了272.83平方米的房屋,且王先生取得的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亦为该面积,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王先生与邻居之间的合墙并非公司所砌,当时交付房屋时系框架结构,并未砌合墙,故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房产公司担责被判重新砌墙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通常标准,房产公司应为各房屋买受人砌设分户墙,且砌设应符合其出卖的房屋面积。本案中,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讼合墙系王先生及邻居所为,故推定为现状移交。而现状合墙位置显然与测绘报告中标明的合墙位置砌设分户墙不符,致使王先生未能全部使用其产权证面积,造成该情形系房产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王先生要求房产公司履行拆除现状合墙,砌设新合墙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邻居唐女士和颜先生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使用面积,理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