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告
私自复制业主信息违法
“我们的合作都签署规范的试用合同并附有保密条款。”原告公司为证明其获取业主信息的合法性,当庭拿出了几份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但陈小姐一方指出,很多物业公司都不知道业主的资料已被盗,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明确的保密条款。而陈小姐的代理人指出即使原告公司复制业主信息的行为通过了物管公司的同意,但未经信息所有者业主的同意,也属于违法获取其信息。
证人
部分资料确含车牌号
昨日,深圳某报一名记者专程赶来为被告方作证。该记者表示,2008年2月16日,他接到陈小姐的报料后和另一同事来到广州调查,在陈小姐的指引下登录了原告公司的网站,输入一密码后看到该公司的软件后台的确储存了许多楼盘业主的资料,不仅包括原告所说的楼栋号、住户姓名等资料,有些资料还包含有业主的车牌号,甚至有业主保姆的电话。
对此,原告公司坚决否认存有业主的车牌号等详细信息,他们坚称公司的软件里只有住户的楼栋号、住户姓名、手机号码等基本资料,而手机号是为了给业主群发每月账单而必须保存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