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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买了新房入住后为一件事心烦,那就是广告中的“花架、凉亭和儿童活动区”一样都没有,在付了首付后,剩余的16万元他不肯付,他也因此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但是结果并不如他所愿。
发现没凉亭不肯付款汤某与开发商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以229106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并于1997年4月7日收楼入住。
可是他在入住后却因发现开发商并未实现其在所发的该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小区修建有花架、凉亭和儿童活动区等相关设施、生活自然舒适写意”的承诺,即拒绝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余额。经多次催交未果后,开发商诉至天河区法院,请求业主汤某支付拖欠的房款160000元及滞纳金,业主则反诉要求开发商在小区内建设儿童活动区和凉亭、花架等设施。
销售广告属于合同内容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该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注明的楼盘某个位置有花架、凉亭和儿童活动区等相关设施的内容虽未载入与业主汤某所签的《契约》中,但由于该注明具体确定,又属于楼盘的配套设施,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的上述注明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
收楼却不付款有违公平开发商虽至今未将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注明的花架、凉亭建成,但因开发商的该义务并不属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合同的主给付业务是交楼,既然业主已经收楼并且入住,就不能据此拒付楼款,否则便有违公平合同原则。因此,从解决纠纷及公平原则出发,汤某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尚余的按揭楼款,汤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因此,天河区法院支持了开发商要求业主汤某支付购房余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其反诉请求。另外,由于该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注明的儿童活动区、花架、凉亭的建设涉及到规划调整及报建审批的问题,在审批之前法院不宜对此作出处理。
业主汤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