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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取得《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后,可凭证到在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住房。
1、申请。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区房管局15日内完成审核。
2、收入核查。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15日内完成核查,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3、公示。区房管局根据民政部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4、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什么限制?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面向拆迁家庭销售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平房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购买满5年后经申请可直接取得全部产权。
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监管?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个人,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