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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找李某借款,并将自己的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抵押给李某,表示还不了钱就将房子给李某。李某将自己多年积蓄借给了石某,可是石某生意亏了,没有能力还钱,李某要求石某要么还钱,要么腾房,可是石某表示,钱确实还不了,自己只有一套房,也不能给李某,在此情况下李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瀚洋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李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外,可予以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偿还借款,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李某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李某借款,如果石某确实没有其他偿还能力,李某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石某居住的房屋是100多平方米,超过了我国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因此,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房的方式来满足执行人的要求。
律师提醒,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用仅有的房屋作为抵押,而该住房面积又偏小,达不到我国人口平均住房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作为借款债权的执行标的,却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出借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