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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济,适度差异
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一种基于大数法则的互助和共济,因此,首先要确保一定数的集合,即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居民的积极配合与广泛参与,无论这种配合和参与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否则,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没有了基础。同时,由于住宅地震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共济制度,所以,个体的保费负担就不可能与其自身的风险暴露完全匹配,尤其是针对“基本保障”层面。而且,作为一种涉及全社会的制度,如果风险类别过细,势必导致制度结构太复杂,加大工作量,增加了推广的难度,不利于制度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震风险差异程度很大,如果全国采用统一的费率,显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其结果也将导致一些地区的居民接受难度大,不利于制度的推广,因此,建议采用“分省建设”的模式,即以省为单位建设居民住宅保险制度,同时,省作为一个利益体,在确定财政资源的投入方面也容易达成共识。而省与省之间,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再者,在“基本保障”层之上,可以采用商业经营的模式,根据不同居民的风险意识和支付能力,提供差异化的更广泛和充分的风险保障。
力求普及,适度推进无论是住宅地震制度建设的初衷,还是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均要求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加以普及,如果普及的面不够广,地震保险基金的积累就不能达到一定的量,同时,如果仅有少数人参加,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仍然有大部分的人得不到保障,制度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确保普及始终是一个突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工作的重点。在力求普及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其自觉地参加住宅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充分应用包括强制在内的各种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在“分省建设”的框架下,并不一定强求各省的建设在时间上要同步推进,各省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确定开办的时间和推广的进度。总体上可以采用“急用先行”、“先分后统”的方针,有条件和需求迫切的省可以先行建设,然后,逐步影响和推动其他省的建设,希望通过2-3年的时间,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