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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我国住宅地震保险的基本框架是:强制“基本保障层” + 商业“补充保障层”。基本保障层应本着“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由政府主导,强制推行,投入必要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一种普惠的保障,是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补充保障层则是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原则进行经营,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特别财务核算制度等,同时,国家为经营补充保障层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风险分散解决方案,如接受其再保险分出。
基本保障层保险基金归集的基本思路是参照和结合“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模式。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通过颁布专门法规的方式,要求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均应按照商品房购房款的一定比例(1%-1.5%)交缴“地震保险基金”。同时,相应地降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缴标准,以确保基本不增加购房居民的经济负担。然后,根据当地地震风险的实际暴露情况,结合确定的赔偿比例(30%-50%),向居民提供一定期限(10-30年)的住宅地震保险保障。实施时可以采用“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衔接方案,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方案启动前已经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可以从其已经交缴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中按照确定的比例,直接划拨到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账户。这样既能够保证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快速、全面的推广,确保覆盖面;又能够确保基金能够迅速达到一个基本的规模,形成一定的保障能力。这种方案的另外一个好处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目前社会上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不满和批评。
根据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建议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度的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在中国保监会之下成立独立的“中国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也可以“挂靠”全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机构为非赢利性质,同时确保其公信力。机构的职责是:1)负责管理基本保障层的保险基金,在授权的范围内,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扩大地震保障能力。2)对经营商业补充层的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监督,并向其提供风险分散渠道,确保其经营的稳定。3)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协调行业的力量,确保灾后的保险理赔服务能力。4)在国家减灾计划的总体框架下,发挥保险行业的特点,推动风险管理意识普及和减灾防灾教育,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
关于住宅地震保险基金规模和偿付能力问题,如果采用“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模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积累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按照50%划拨,则可以一次性形成500亿元的规模。此外,2007年我国的商品房销售额为30000亿元,如果按照1%-1.5%交缴,每年可以归集的资金为300-450亿元。这样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就有望使基金规模达到800-1000亿元,形成基础性的保障能力。在这个基金的基础上,“中国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应采用“横纵结合”的分层技术,确保稳定经营,扩大保障能力。从方式上看,可以采用共保、再保的模式;再保可以采用比例,或者非比例的模式;可以采用传统的,也可以采用非传统的模式;可以采用保险的模式,还可以采用金融创新的模式。从承担主体上看,可以是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也可以是资本市场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主体,还可以是政府财政机构;可以是国内的主体,也可以是国外的主体。此外,为了应对特大地震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每年应当通过预算的方式,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发行“住宅地震保险债券”,以形成一个常态的应急资本储备。同时,国家还可以授权“中国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会”在特殊时期,根据需要发行“特别住宅地震保险债券”,以解决特别情况下的赔偿资金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