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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资,字面上讲,是集居住者之资,而实际上,何止集居住者之资,特别是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多是此前由国家划拨的,消耗于组织、监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资源由公共财政买单,那还能算是集居住者之资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成本特别低的秘密,说白了,不过是因为挤占、挪用了公共财政资源罢了。这绝对是违反公共财政管理原则的。
结果是集资建房,在特定范围之内是福利,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就变成了特权,变成了给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所以,真正需要开禁的,是个人合作建房,而不是集资建房。反而,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绝绝对对不可以介入、组织,不能变公共财政资源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为服务于小集团利益。如果合作建房者是需要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扶持的弱势群体,就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不能因为建房主体不再是某一特殊群体,就连保障性质的补贴、扶持也一并给取消了。唯其如此,才能保证补贴、扶持的公平。
虽然在经济原理上,直接从开发商手里买房也算是个人合作建房的升级版,出钱的终归是居住者,只不过委托给开发商建筑罢了。现代社会分工如此精密,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房子交给专业人士做,可以使我们住得一样舒适之外,还有更多余暇享受生活,因此增加一些开支是值得的。前提是:开支要控制在可以承担得起的范围内。如同居家过日子,隔三差五吃吃大排档,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偶尔还可以去比较好的酒店,就是这样。
现实却是房价过于高昂,超过了普通公众承受得起的范围,其中包括政策原因、税费原因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普通公众觉得:开发商们已经具有准垄断的市场地位,并挟此地位在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于是想到了不辞辛苦来实施个人合作建房。尽管个人合作建房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流,然而,确实可以冲击房市,提醒开发商们赚本分钱,即便要挣得暴利,也必须保证是道德暴利:只能通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依靠品质优越的方式来换取暴利,而不是挟准垄断之威坐地起价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不要逼我们大家一起去抛弃他们、自己给自己建房子。
所以我以为,还是开禁个人合作建房得好,相关的补贴、扶持措施,也要缜密地细化到现实操作程序中,使全民受益而不仅是部分人受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空置用地,可以市场价定向转让给内部职工合作建房,得款归还公共财政,建房事宜由职工们自行操作,而机关、单位不得介入。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诸多现实忌讳,同时满足一些人更愿意与单位同事、亲朋好友一起居住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