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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汉以李女士的名义按揭买房,并与对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希望李女士能为其养老送终。后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为房子的归属及房款问题打起官司。
近日,福州市中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经再审解决了这桩复杂的纠纷。
老汉赠房给女士闹纠纷要收回1999年8月1日,李女士购买位于晋安区的一套房子。该房总价款为26万多元,首付款16万多元。
交房后,李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同年11月,李女士向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10年,用于支付购房款。此后,李女士按期还贷至2007年8月。2001年2月6日,李女士取得该房产权证。
2000年3月,陈老汉入住该房。2004年5月前,因与李女士发生纠纷,他搬离该房。
2006年,陈老汉手持《遗赠扶养协议》的复印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遗赠扶养关系,并要求李女士将诉争房退还给他。
这份协议中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陈老汉死亡时止,陈老汉的生活起居由李女士负责照料。陈老汉出资购买的位于晋安区的诉争房属于遗赠扶养的组成部分。若李女士不能履行应尽义务,双方约定的赠予行为无效,李女士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诉争房由陈老汉按该房价值的50%回收,见证人为金女士。
不服一审判决两人都要上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虽是复印件,且见证人金女士未出庭作证,但该协议有起草人、见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
李女士未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判令解除当事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还判令李女士应协助陈老汉将诉争房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为陈老汉,陈老汉按该房现有评估价44万多元的50%支付给李女士,并且返还李女士自1999年1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所支付的房屋贷款。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与陈老汉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房贷是老汉支付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陈老汉按诉争房现有估值的50%,以货币方式支付给李女士均无不当,予以维持。
同时,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可认定诉争房的购房款系以李女士的名义而由陈老汉实际付款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屋的货款金额系由李女士支付并判令陈老汉返还显属不当,该项判决内容予以撤销。
再审认定女子付了部分房贷经检察机关抗诉,福州市中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期间,李女士提出,她有证据证明,在2004年5月之后,她替陈老汉支付了诉争屋的部分按揭贷款。二审法院认为该房的贷款全部由陈老汉支付,明显有误。
陈老汉则辩称,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诉争屋系其出资购买的,只是当时用李女士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他还向法院提交了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还款通知书等材料,以此证明他已于2007年12月与银行结清了贷款。
市中院经再审审理认为,陈老汉提供给法院的《遗赠扶养协议》虽是复印件,但原审法院已调查过相关的起草人和见证人,确认其真实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在一审法院庭审调查过程中,陈老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确认:“2004年5月之前的贷款都是陈老汉通过李女士还贷的,起诉后陈老汉就停止还贷。”
该证据证明了陈老汉于2004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停止了诉争房的还贷款,这期间李女士支付了4.5万多元,陈老汉应将这部分钱返还给对方。
最终,法院除维持原审判定的解除当事双方签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李女士应协助陈老汉将诉争房改名及陈老汉支付该房现有估值的一半外,还判令陈老汉返还给李女士4.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