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西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2008年,西安市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出现明显下降,对此西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委、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
此外,对于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