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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从前期排查情况看,不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在公积金贷款保障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存在开户时间不足、缴存余额不多、单位缴存不正常等问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在贷款中办理中存在一写问题。同时了解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都是低收入家庭,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帮扶的群体,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大前提下,调整相关政策,根据每个缴存单位和每名申贷职工家庭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帮助他们解决贷款难题。”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申贷条件的限制。夫妻其中一方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购房合同签订人不是缴存人的,也可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放宽可贷金额的限制。对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的职工,原则上允许职工补缴公积金。非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允许补缴。三是适当放宽个人征信的审批。对个人征信为“关注”类的职工,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信用记录等情况拟定同意或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可直接提交管理部主任进行审批,不需再报市中心领导审批。四是适当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对职工月还款额的限制由原规定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可放宽到不超过75%。五是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行预告登记加全程担保的保证方式,免收置换保证金。对提供他处房产作抵押的,需到公证机关办理第三者公证,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产权证后重新办理抵押置换手续。六是对欠缴6个月以上、开户时间不足1年或封存时间6个月以内的单位职工,各管理部要积极做好以贷促收工作,原则上不补缴不贷款,但对这部分申请贷款的职工,各管理部可先进行统计,根据企业的效益和信誉及补缴情况,分别提出贷款意见,报市中心另行研究。
同时,中心要求各市区管理部在经济适用住房集中上市销售期间,结合中心“服务质量年活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贷款咨询、审批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管理部,要协调评估、担保、公证等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现场办公,方便群众咨询、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