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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台江区群众路178号源利明珠2508单元的“家天下”总部。该公司负责人当时不在,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等待回复。当天中午,该公司负责人郑心科致电记者表示,这次房产买卖是办理一手房更名,这与一般的二手房交易不一样。石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见福州房价下降,于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合同是3方共同签订的,石先生单方面悔约并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的要求,中介方无法做到。郑心科告诉记者,目前房东正准备追究石先生的违约责任。
郑心科还表示,他们在出售该房时,看过开发商向房东开具的购房发票,这才代理出售这套房子。当记者要求看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方表示,该合同目前正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律师:无法提供“合同”应视违约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德认为,由于房东到目前仍未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石先生可以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查阅房东的相关购房资料,如果房东根本没有从开发商手中购得这套房子,或者其房产无法转让,其通过中介公司售房行为将构成欺诈。
李文德说,作为监管方的中介公司,如果未履行监管义务,即其无法提供房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石先生可以认为中介公司违反了3方签订的合同,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对方拒绝返还,石先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