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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公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细则。其中,对可享受80万元贷款总额的对象做出了限定。而对于还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
四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根据规定,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新政策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
如果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总计可贷款不超过40万元。
首次购房标准更严格和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标准相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界定更加严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也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二,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而对于“普通住房”的界定,则与之前市房屋、规土、财政、税务四部门公布的标准相同。
未发放贷款可协商调整根据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结果为准。
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发放的,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