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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房屋信息被骗取了购房定金和中介费7万余元后,河东区的霍先生将已被判刑的诈骗人和房屋中介一同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房屋中介存在疏忽及管理漏洞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故应与诈骗人一同承担连带返还房款责任。
虚售经 济适用房
被害人被骗7万
2008年4月,家住河东区的霍先生通过中山门一家房屋中介得知,万新村某小区一套7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出售。4月中旬,在房屋中介见证下,霍先生与该房出售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6.7万元成交。合同签订后,霍先生给付李某定金6.7万元,买卖双方又分别向中介交纳3670元服务费。
怎料,交了定金的霍先生却没能入住新房。事实上,李某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他向房屋中介公司一名经纪人行贿后,违规登载了虚假房屋信息,而那套所谓要出售的经济适用房,根本就不是他的。
2008年9月,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并由法院审理后,李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事后,霍先生收到房屋中介退还的双方共同交纳的服务费7340元,及公安河东分局发还的9540元。
追讨剩余购房款
房屋中介连带赔
今年2月,霍先生起诉李某和房屋中介至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剩余购房款53720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李某承认霍先生所述属实,但自己无力返还。而房屋中介则辩称,其只是合同签订的见证方, 不是买卖业务的卖方,也不是李某合同诈骗的共谋。房屋中介认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本身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原告应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购房款的非法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予以返还,李某应将购房款返还霍先生。
关于房屋中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分析后认为,霍先生是通过房屋中介得知涉诉房屋出卖信息,买卖合同签订地点也在房屋中介店内,中介是该合同的见证方,并收取双方服务费。综合这几点来看,霍先生正是出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任而对涉诉房屋相关信息未表怀疑。作为房屋中介,核实房屋信息真实性是其首要义务,将真实信息提供买卖双方并促成交易是其赚取利益手段。因此,房屋中介是由于工作疏忽及管理漏洞导致了霍先生遭受经济损失,故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但关于利息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东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霍先生与李某及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房屋中介连带返还霍先生已付购房款53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