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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苏有朋拥有的一套建外SOHO商用房,被王先生租来准备开理发店,没成想此类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王先生起诉要求退还租金和各项经济损失。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律师表示苏有朋对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知情。
上午,苏有朋没有出现在法院,由其代理律师兀勇出庭。同时被列为被告的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派人出席。原告王先生诉称,去年7月20日,他和苏有朋、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026.8元。
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根据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意见,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他提示,故诉请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026.8元。
“你们都不知道这个规定,作为台湾人的苏有朋怎么会知道?”苏有朋的律师兀勇表示,原告没有办下证照,苏有朋并无过错,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苏有朋无关。
而时代之家的代理人断言否认了该公司曾参与此事,并要求鉴订合同公章真伪。最后法官决定先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该案改期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