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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房产被前妻偷售诉请买家返还房产被驳回
离婚后,前妻吴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丈夫所有的房屋,丈夫徐某认为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吴某、买房人朱某、赵某和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4被告所实施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返还诉争房产。近日,天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者朱某善意取得房产,不返还房屋。
房被偷卖诉请讨回
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婚后分得本市塘沽区一套住房,其中正房三间、偏房两间、厨房一间,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丈夫徐某名下。1998年2人离婚,经法院调解,诉争房中的偏房两间归吴某所有,其余归徐某所有。调解协议生效直至2003年,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一直没有履行相应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徐某,实际使用人为吴某。
2003年9月,在不知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已经离婚、无权处分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吴某在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买房者朱某到房产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履行,将诉争房屋(正房三间、偏房两间、厨房一间)以4.7万元的价格卖给朱某。2003年11月,朱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此后,2007年11月15日,朱某将诉争房的偏房两间卖给赵某,2008年7月,朱某将诉争房的正房一间卖给被告杨某。
后原告徐某才发现房子被卖,故上诉至法院,主张2003年冒用其名义与被告朱某签订的买卖诉争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现任房主返还房屋。
善意取得不予返还
一审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未经原告徐某同意,将房屋卖给被告朱某,属于无权代理,故对其主张买卖诉争房屋合同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吴某与朱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3个条件:首先,被告朱某并不知道吴某与徐某已经离婚并无权处分该房屋;第二,被告朱某买卖房屋经过房管局依法核准,确定朱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核发房屋的所有权证;第三,被告朱某买卖该房屋价格合理,依法纳税。且诉争房屋以实际交付、使用多年。该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无效,被告朱某不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
过后被告朱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被告赵某等,是基于对诉争房的合法买卖及善意取得的前提下实施的,故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朱某、赵某、杨某不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日前,天津市二中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