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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确认产权诉求被驳回
从女儿结婚到离婚,母亲共出资56万元,为女儿还贷、买车等等。由此,母女2人约定,女儿的房屋真实产权归母亲所有。日前,由于女儿私自用该房抵押贷款,母亲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被法院驳回。
母女约定房子权属
天津市女子桂虹(化名)与丈夫结婚后贷款购买了一套房,此后,桂虹的母亲张女士为2人装修房子出资7万元,为2人买车出资5万元。后桂虹与丈夫离婚,房子过户至桂虹名下。张女士又出资给桂虹偿还贷款33万元,给付桂虹前夫共同财产折价款11万元,共计出资56万元。之后,母女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屋真实产权为张女士所有;未征得张女士同意,不得对此房做任何处置;桂虹今后的婚姻状况与该房产权无涉。
因桂虹日前两次用诉争房贷款,为此母女发生纠纷。母亲张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
约定未登记属无效
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诉争房屋原为桂虹及前夫共有,双方离婚后,该房分规被告桂虹所有,并依法进行了权属登记,被告为诉争房屋合法产权人。原、被告虽约定诉争房真实产权人为原告,但双方未对诉争房屋的权属进行变更登记,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关于原告为被告出资一节,原告可通过主张债权的方式解决。综上,依照《物权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要求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物权的归属,但双方并未依约定就诉争房的权属进行变更登记,故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产生诉争房的权属变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