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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夫妇与杨女士及塘沽某地产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杨女士名下塘沽一套私产房。交纳定金后,杨女士却接连“以房价上涨过快,自己卖亏了”为由要求夫妇补充房款,就在蒋先生夫妇办理完贷款手续后,杨女士还是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由于杨女士没有依约退还蒋先生夫妇的相关手续费,蒋先生夫妇将其告上法庭。经两审,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违约为由,判决杨女士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相关费用的违约责任,并由中介公司退还相关服务费用。
去年6月,原告蒋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及塘沽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女士出售塘沽私产房一套,一切费用由蒋先生支付。杨女士同意蒋先生买房时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给付剩余的房款。协议签订当日,蒋先生向杨女士支付了定金1万元。随后,杨女士在协议签订后找到房产中介,以房价上涨为由提出要与蒋先生协商是否能提高房价或终止合同。蒋先生不同意终止合同,双方于同年6月27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蒋先生同意在原房款基础上再增加部分款项,杨女士协助中介公司在第二天内完成房屋的评估看房工作。
7月4日,蒋先生带着妻子刘女士与杨女士及房产中介在相关部门签订了正式的房产买卖协议,蒋先生夫妇在支付首付款后,申请贷款20万元,协议由刘女士和杨女士分别签字。协议签订后,刘女士去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9天后,杨女士突然又以“房价上涨很快,自己卖得并不划算”为由通知中介公司要撤销合同取消房产买卖。8月30日,蒋先生夫妇再次与杨女士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杨女士单方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办理退件手续的当日退还蒋先生支付的定金1万元,承担买方支付的评估费、贷款代办费等费用。如无法履行本协议,原买卖房屋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并按原合同约定中条款追究违约方的一切违约责任与经济损失。该合同签订后,杨女士却以评估费和代办费并不是房管局的正式发票拒绝支付,致使该协议没能履行。蒋先生夫妇遂起诉至法院,以杨女士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相关费用,并由第三方中介公司退还服务费。
原审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杨女士一次性返还二原告双倍定金2万元;一次性给付二原告评估费、贷款服务费2000余元;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二原告服务费5000余元;案件诉讼费465元,由杨女士承担。不服该判决,杨女士以双方已经签订解除房屋买卖的协议,不存在单方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为由,上诉至本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虽双方达成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同时也约定“如无法履行本协议,原房屋买卖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并按原合同约定中条款追究违约方的一切违约责任与经济损失。”现杨女士未能履行该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