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天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编号为津北金(挂)2010-09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挂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地块相关情况
该宗地位于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北侧,其四至为:东至规划缤纷路,南至规划杜鹃路,西至规划红梅道,北至何兴庄还迁房地界(以挂牌文件附图为准)。该宗地出让范围内尚未拆除的建筑物拟于7月底完成。
该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要求
该宗地界内使用面积43804.7平方米(其中包括出让土地面积39081.7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用地472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3(可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9887.9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大于22%,绿地率不小于40%。
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该宗地挂牌起始价为22480万元(不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要求:
1、居住用地规划建筑规模中包括阳台、阁楼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内配建15班幼儿园一处,可用地面积4723平方米,规划具体位置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确定。
3、在居住用地内配建综合商业与服务、居委会、菜市场、社区卫生服务站,居民活动场地,其建设规模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建设,其中菜市场要求独立建设,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配置。
4、该宗地为限价商品房地块。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对该宗地要求如下:
4-1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可按销售批次分批核定。受让人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提请市物价部门,测定该批次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4-2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套数不低于1199套。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4-3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销售管理、建设标准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该宗地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该宗地与2009年已出让的东丽区张贵庄F地块为打包出让地块,竞得东丽区张贵庄F地块的竞得人具有该宗地竞买资格。
参与竞买的开发企业资质须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通知》(建房[2009]203号)规定。如竞买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竞买地块开发建设规模不相适应的,须在竞买报名前与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签订正式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须明确对竞买地块开发项目的开发运作方式,由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出具对开发项目在资金、技术上提供保障的书面承诺,并对竞买行为及开发项目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合作的,竞买申请人及与其合作的开发企业均须为在本市从事过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企业。书面合作协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合作双方须共同到场参加地块竞买报价及竞价活动,如竞得地块后须共同签署成交确认书;由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申请人与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的合作开发运作方式应符合建房[2009]203号文件规定。
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须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700万元,具体申请竞买的办法请参阅《竞买须知》。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挂牌公告日期为2010年4月24日至2010年5月13日,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5月1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和平区曲阜道88号)购买挂牌文件。
五、挂牌时间和地点
本次挂牌起始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9:00,在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二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幕进行挂牌,并接受报价,挂牌截止时间为收到第一手有效报价的当天15:30。
六、挂牌标的竞买增价幅度
本次挂牌标的的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七、确定竞得人的方式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文件,以该宗地挂牌文件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22)23195957
法律顾问: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杨春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