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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居民装修房屋时不仅破坏了防水层,还将储物间改成了卫生间,致楼下屋顶漏水,财物受损。楼下居民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楼上居民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财物损失及其因无法正常居住在外租房的费用。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修复漏水卫生间并赔偿原告损失1660元,同时认为原告租房费用系自行扩大损失,故不予支持。
郭某与魏某系邻居关系,郭某住在魏某家楼下。据郭某称,2008年11月8日,他入住该新房不久即发现卫生间及储物间屋顶漏水严重,致其室内的灯具、线路、门及门口、屋顶均遭侵蚀。为查找原因,郭某不得不将刚装修好的卫生间顶棚拆除。经与小区物业等多方查看,发现漏水原因是魏某装修卫生间时破坏了原有的防水层所致,而且魏某还在未经物业和郭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的原设计用途,将储物间改为卫生间且未做防水处理。经多次交涉,魏某拒不承担维修及赔偿义务,郭某因无法在此正常居住,便在外租房居住。为维护合法权益,郭某提起诉讼,要求魏某立即停止侵害,将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处理并将私改的卫生间恢复为储物间;赔偿吊顶等损失6300余元或予以恢复原状;赔偿租房费1.95万元;赔偿物业费1757元。
诉讼中,被告魏某并不认可邻居郭某的诉求,他提出,房屋漏水是由于开发商在铺设下水管道时致下水管道弯道有破口造成的,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赔偿。另外他对主卧卫生间的改造得到了物业公司的同意,非私自改造。而且,原告也曾在管道中塞海绵包裹致被告家下水管道堵塞,并故意用水泥块塞在被告房屋下水道处,致被告家污水外溢,地面等多处造成损害,为此,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2700余元。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下楼上相邻关系,被告对自己房屋进行装修、使用,不能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所以被告应对漏水卫生间、储物间予以修复。同时,经鉴定,原告住房的装修损失为166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被告称该房屋漏水系开发商建房有房屋质量问题所致,并非被告使用中造成,但被告不同意对该卫生间、储物间房顶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系开发商在建房时有质量问题,所以对被告的反驳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房屋租赁费的诉求,由于原告的房屋中只有卫生间和储物间存在漏水情况,不影响其他房间的使用,所以原告未住在诉争房而在外租房,其租房费用显系自行扩大损失,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物业费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