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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一次重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但记者在网上搜索信息时却发现,目前本市多个经济适用房楼盘存在房屋出租的现象,且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民众不禁要问,这些出租经济适用房者真的是住房困难吗?
暗访:经适房出租没人管?
记者在某知名地产中介机构的网站上看到:河东区真理道东×家园一室一厅房屋出租,建筑面积49平方米,租金为1000元/月。记者在其他地产网站上搜索该小区的信息,有关该小区的房屋出租的信息数不胜数,租金价格从1000元/月至1700元/月不等。记者了解到,东×家园正是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建设的真理道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一部分。
记者以租房者的身份联系上了其中一位房主,并来到该小区实地暗访。下面是记者与该房主的对话实录——
记者:您这套房子多少平方米?租金多少钱?
房主:这套60平方米,每月1600元。你是自己住还是合租?
记者:俩人合租!您这房子是经济适用房吧?能租吗?
房主:这一大片都是经济适用房,该租照样租啊,没人管。要是有人问你,你就说大姨这两天出门了,你帮着大姨看房子。你平时进屋之后门一关,谁也不知道。
记者:不会给您带来这么什么麻烦吧?
房主:不会的。都说经济适用房不能租,但也没人来问这事啊。
记者:租金能再便宜点吗?
房主:说实在的,小伙子这租金价格已经够低了。我本来不打算租这房子的,这不最近给闺女看孩子搬她那住,这房子闲着也是闲着,我才租出去。
记者:我打算长期租,不想总折腾房子,您不会过几天照顾完孩子就搬回来,让我们腾房子吧?
房主:不会的!我也恨不得能找个长期租的,小伙子,你放心住,只要你不要求搬家,大姨绝对不轰你走。
最后,记者以和同伴再商量一下为理由婉拒了这位房主。
质疑:租房业主是住房困难户吗?
记者查阅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哪类家庭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其次,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第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如此看来,经适房的确是在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准备的。但现在这些将经适房出租的业主,真是的住房困难户吗?
该小区周围一家房屋中介的老板向记者介绍,经适房申请流程都是公开的,而且需要进行公示,所以当初这些业主在申购经适房时的确符合条件,但几年之后,家庭的住房状况或者收入状况得到了改善,可能会以子女的名义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他们会选择将房子进行出租。这位房屋中介商表示,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出租的,但有时一些业主找上门来,我们一般也都接下。为了让供求双方达到心理平衡,也为了不给自己找事,通常情况下也会签订租房合同,但这种合同不经过备案,完全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业主的确拥有两套住房,自住一套,把另外的一套租出去,以达到以房养房的目的。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碰上了小区业主黄女士,她和记者说,能够买到经济经济适用房,很不容易,从申请到审核再到公示,一步步走来得到这套房真不容易。如果将经适房用来出租牟利,说明这位业主并不是住房有困难,那就应该把房子退回来,给其他真正有困难的市民,或者把政府补贴的那部分资金补上。
深究:出租经适房后果很严重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天津这样的特大城市来说,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房的确圆了不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梦。但的确存在经适房住户出租经适房营利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今年4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别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与此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如此看来,政府部门希望通过严格的监管,让真正有需求的家庭能够住上经适房,把好事办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经适房业主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将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答疑:五年是门槛交易需谨慎
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5年之内,购房人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销售。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