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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楼上私改烟道,在一个大雨之夜,楼下的一户邻居家中漏水,屋内诸多物品遭到浸泡。事后,被泡居室中的夫妇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最终与私改烟道的第三人一同承担了赔偿责任。
家住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的这对夫妇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22日19时左右下起了大雨,雨水从刘某家的烟道往下流入他们的室内。此时他们多次给物业公司拨打电话,可到22时35分物业公司才来人,致使他们家中积水,物品被泡。夫妻俩认为,因烟道跑水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与第三人改烟道有关。这其中物业公司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在烟道跑水长达三个多小时后才派人来解决,致使其室内雨水越积越多,物品浸泡时间延长。他们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当晚接到这对夫妇的电话后,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排查险情,冒雨爬到七楼顶上,查找疑点。在未找到疑点的情况下,又派另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两人回到那对夫妇家的漏水处查看,按照漏点方位一层一层查到七楼,最终发现七楼露台的排水管因雨水太大,水流不及,造成积水,雨水流进第三人刘某家烟道,又顺着烟道流下去从而惹祸。当晚,烟道口已经被堵住,跑水问题得到解决。物业公司表示,露台的烟道、排水管设施确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定期管理、维修、养护,但露台是禁止封装的。2003年6月,刘某自行将露台封装一部分,将烟道迁移,对原有公共设施进行了改动,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再负管理、养护等责,而应由刘某完全负责。而且,他们曾在2003年6月9日通知刘某整改,该通知上签收人写有第三人刘某的名字。而第三人刘某述称,他自己确实私改了烟道,但并不知道物业公司曾要求自己整改的事,那份“整改通知”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庭审中,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那对夫妇室内被泡物品的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鉴证标的总价格为3213元。
河北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烟道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刘某自行迁移改动共用烟道,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侵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应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由于物业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也未提供其已要求第三人将烟道恢复原状的证据,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判决刘某赔偿原告损失3213元的70%,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