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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房时,房主委托施工方将屋内的供热系统改为地采暖,哪知因施工方违反装修规范,导致楼下住户屋顶受损、渗水,房主为此支付了近12万元的赔偿款。为挽回损失,房主将施工方告上了法庭。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施工方将这笔赔偿款给付原告房主。
周某与林某夫妇诉称,2007年11月5日,丈夫林某同本市一家装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杜某订立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准备将二人位于河西区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在与杜某订立合同及确定设计方案时,双方协商将房屋的供热系统改为地采暖。因为周某夫妇并不清楚施工的方案及装修的施工过程,所以听杜某说改装地采暖的施工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害时,夫妇二人就同意了,并交由杜某进行全部施工作业。装修过程中,杜某未能按规范施工操作,在地面施工过程中,使用外力强力冲击震荡地面,造成楼下邻居邱某居住的房屋屋顶部分损坏。2009年9月,邱某起诉周某要求赔偿,周某称其此时才知杜某故意隐瞒违规操作,造成他人屋顶受损的事实。经司法鉴定,确认:邱某房屋面板出现破损,露石子,表面砂浆崩落及渗漏水现象,产生原因不是建筑质量因素造成的,是在外力强力冲击和震动下,致使楼板混凝土受损,这种外力来自其楼上(即周某家)。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邱某各项损失11.9万元。赔偿后,周某夫妇认为,杜某作为施工方,理应严格遵守操作施工规则,但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楼下住户居室屋顶受损,现其夫妇已赔付了受损人的各项损失,此款应由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杜某承担,为此诉至法院。
立案后,被告杜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并认为,本案被告经营的装饰设计工作室,因在为原告周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违反装修规范,导致案外人屋顶受损,现法院已判令房屋所有人即本案原告周某承担各项费用,且二原告现已实际给付案外人各项款项11.9万元,而上述费用的发生均系被告行为所造成,被告应对此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在本次诉讼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赔偿款1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