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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事隔60多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间出典房屋应视为绝卖,莫某莲是祖母莫细婆的唯一继承人,一直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拥有今后的所有权。1989年刘某峰在明知房屋已经绝卖给他人情况下,隐瞒事实向珠海市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并取得了全部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已典房屋成“绝卖”,争议房间所有权仍归承典人
69年前祖上将一栋房子中的两间房屋典当给他人,如今连地面上的房屋都拆了,但房主却锲而不舍地数次打官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间归其所有。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已典房屋成“绝卖”,争议的房间所有权仍归承典人,原告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对簿公堂:一栋已被拆房屋引发官司1941年,已故的莫细婆从另一名承典人手中典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前山彭城道×号216平方米房产中面积为28.88平方米的两间房屋。此后莫细婆与原屋主刘姓家族同住于此处。莫细婆后迁到澳门,其孙女莫某莲一家搬于此处居住,1987年才搬离。但该房屋在2008年因旧城改造而拆除。
2008年,彭城道×号的地面房屋的继承人刘某峰一纸诉状将莫某莲告至香洲区法院,诉其长期侵占该房屋并拒不腾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地址上的土地及建筑物归其所有,包括已典当部分。香洲区法院一审确认被典出的争议房间归莫某莲所有,其余归刘某峰所有。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