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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后,合同双方可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随时解约。可河东区却有这么一位租户,接到房主告知两个月了,仍赖在屋里不走,租金也没交。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支持房主要求租户腾房并支付租金请求。
2007年4月原告方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赁期至当年年底。但租赁期满后,被告仍继续使用讼争房屋,原告继续收取租金。至2010年1月原告表示不能再将房屋出租,开始不再收取租金。
法院认为,租赁期满后,双方并未签订其他租赁协议,但被告继续使用讼争房屋且原告继续收取租金,故原、被告间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依法原、被告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原告已于2010年1月通知被告不再出租,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腾空房屋并交纳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