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本月起施行的《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该《通知》规定了在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可按届时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