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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将从本月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包括:购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纳的基金;售房单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管委会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要按幢立账、分户核算,专项使用,定期公布收支,存款利息并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上款要求负责管理使用。管委会成立后向管委会移交。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业主或管房小组、管委会报修、委托修缮的项目及时修缮,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收费。业主或管房小组、管委会报修及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单位)受理修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修、登记、查勘、修缮、结算。其中碎修工程应随报随修;小修工程自报修时间起72小时内应安排开工;中修工程自报修时间起一周内应安排开工;大修工程包括复杂工程或多项综合修缮工程,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可与业主商定开工时间;急修项目涉及使用安全和直接影响生活的,如水、电、烟道等工程,接报修后要及时赴现场察看并安排修缮,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项目,应先采取临时措施。